昨天收到一份无罪判决书,甚是开心。

辽宁佰硕公司一审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罚金两千万,没收八千万。我二审介入此案,为该单位辩护,经过三天审理,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判百硕公司无罪。我习惯于当庭口述辩护意⻅。该辩护词是因法官需要,我根据记忆整理。

中国的无罪判决比例是万分之三,二审改判比例更低。能拿到一份无罪判决如同中奖一样。

辩护词固然重要,但认为写好辩护词就可以辩护成功,未免幼稚。主要是我运气比较好吧。多位同行向我索要辩护词,我不愿一一发送。公开一下辩护词,不是为了显摆我写的好,而是全当穷开心。

尊敬的法官、出庭检察员、各位律师,及旁听人员:

经过三天的开庭,大家都很辛苦,但相信,不管是法官,还是出庭的检察员,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同为法律人,我们从进入这个行业开始,就不仅仅为了碎银几两,而是因为我们拥有公平、正义、法治的渴望和企盼。

我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定,以及辽宁佰硕公司的委托,出庭参与辩护。

我认为:今天的庭审意义重大,今天这个法庭的判决,不仅仅关系到在押等待 审理的十几名被告以及他们的家庭,更关系到1.5万投资人和他们的家庭。甚至 他们几代人通过辛勤的劳动,节衣缩⻝积累的财富,可能因为法庭的判决,化为乌有。不仅如此,本案的判决甚至还关系到我们几十年来经济改革的成效和未来的方向。法律有价值指引功能,今天的判决,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改革开放是以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方式对待经济活动中创新的经济模式,还是以更加狭隘、保守的态度面对已经日渐成熟的、丰富多彩的市场。

在庭前会议之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出庭、录音录像、鉴 定人出庭、调取证据的申请……。这些申请都是基于我们有限的判断力,为了寻求真相而做出的最大的法律努力。但是,非常遗憾,我们全部申请,都被驳回了。而这些申请的驳回,几乎没有合法、合情、合理的说法,这让我感受到的不是司法的公正,而是公权力的傲慢与偏⻅。

为此,我只能通过有限的案卷材料,做出更加有限的辩护。但是,这样有限的辩护相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依然是全面和有力的。我分别从程序、实体、法律三方面阐述。

1、本案管辖存在问题。

本案是因为鹤岗公安局发现一位网名叫做“孔雀”的人参与传销而被立案,但是,目前为止,案卷里我们都没有发现“孔雀”到底是谁?住在哪里?她是不是鹤岗人?如果,这个人的身份不清晰,鹤岗公安就没有权力立案侦查,更没有权力指定其它公安机关管辖。

在庭前会议中,出庭的检察院告诉我们:“孔雀”就是卷中的投资人程丽娟。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案卷中,“孔雀”只是程丽娟的微信名。

本案立案是因为鹤岗公安网安支队发现网名“孔雀”参与网络传销而被立案,如果说网安支队发现的“孔雀”就是微信名叫做“孔雀”的程丽娟,那是不是可以说:鹤岗公安局在监督公⺠的微信呢?要知道这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该公安 人员应该依法被追究责任。

并且,我们注意到:程丽娟表明自己微信名叫做孔雀,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同时,在案卷中,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孔雀”属于鹤岗人的电子提取证据。这让我们对鹤岗公安机关存在一种质疑。

我从办理这个案件开始,就听到了关于鹤岗公安机关为了创收而办理这个所谓的传销案件的说法。

鹤岗作为全国首个财政资不抵债,必须对财政实施重整的地级市,这样的质疑就更加容易产生。我认为:公安机关出于对公权力威望的维护,也应该拿出切实的证据消减这种质疑。

以现在的证据来看,鹤岗公安机关没有侦查权,更没有权指定南山分局侦查,一审法院也就没有管辖权,现在的二审法院也当然的没有管辖权。

2、本案一审没有公开审理,也没有公开宣判。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询问上诉人,我们知道:本案一审中,法院以疫情为由,对一审被告分别开庭,有些在法院进行,有些在看守所的提讯室进行。

常识告诉我们,看守所的提讯室一般人根本无法进入。经过我们当庭核实:在 一审中,也没有任何人旁听。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 外,都应该公开审理,而本案明显的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238条规定,违反公开审判规定就应该发回重审。我们根本没有必要经过三天 非常辛苦的审理,因为根据该条款,本应该直接发回重审。

本案一审不仅仅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而且也没有公开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2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些做法都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

3、本案侦查期间多处违法

在开庭过程中,有些上诉人在法庭上告诉我们:在侦查机关询问的时候,他们都不知道佰硕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所谓传销的方式。很多细节都是警察告知他们,有些上诉人还告诉我们:警察写在一张纸上给他们看,那个时候他们才知道佰硕公司的经营模式。

这是明显的诱导性询问,属于违法审讯。

在二审法庭上,我们通过当庭的询问发现,很多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他们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完全不同。除了佰硕公司董事⻓姚力一言不发以外,几乎所有上诉人全部翻供。

同时我们看到,侦查期间大量笔录内容完全相同,甚至包括标点符号都一样,明显的复制粘贴。这种违反侦查程序的笔录,本来应该在一审全部排除。但是,一审没有排除任何笔录,反而全部成为了定罪量刑的证据。

复制粘贴笔录、上诉人当庭翻供、上诉人陈述被诱供情况,这些事实完全可以互相印证,证明公安机关非法取证。作为律师已经穷尽了所有法律的可能,这样的证据如果依然被认定有效,法庭就很难被人继续信任。

4、一审众多被告因为辩解而被加重处罚,违反程序

在一审过程中,有些被告为了减轻处罚而认罪认罚。但是,仅仅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有些解释,就被一审法院加重处罚,完全否定了认罪后从轻减轻的规定。

在二审过程中,朱丽梅的律师当庭告诉法官,在法庭开庭过程中,朱丽梅女儿收到警察电话或微信威胁,如果朱丽梅坚持自己观点,将会加重处罚。导致在二审过程中,很多人不敢过多的辩解,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该行为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应该直接发回重审。

5、一审和二审证人没有出庭

在一审以及二审过程中,佰硕公司诉讼代表人向法庭提交了十几份证人手写的证词,该证词表明侦查机关如何用固定模板诱导证人作证。这些证据足以构成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但是一二审法庭均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且,有几十个证人希望出庭接受质证,很多人不远万里来到鹤岗,等待法庭传唤,开庭前,我也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的申请,但均被无理由驳回。

6、关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在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诸多程序瑕疵,比如:有些笔录侦查人员没有签字,有些笔录时间重合,有些属于他人代签。为了确保笔录的真实性,我特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是,这样的申请全部被驳回。为此,检察员出具了十四份情况说明,以此表明公安机关侦查合法。

任何人都会犯错,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有一些瑕疵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连签字这种最基本的程序,公安机关都可以犯十几次错误。可⻅,笔录的真实性就更加不可信任,这也难怪,一审被告当庭的陈述与侦查笔录内容几乎完全不同。

《人⺠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根据该法规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仅仅违法,也恰恰是侦查机关玩忽职守的证据,侦查机关应该将该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监察或督查部⻔,而不是作为证据提交。

1、佰硕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尚没有查清

一审认定佰硕公司通过传销组织非法获利。但是,佰硕公司财产到底有多少?多少钱是通过所谓传销而获得的?我们并不清楚。

通过庭审,我们得知:佰硕公司的收益包括纳斯达克上市、港股、矿山收益、公司运营、会员……。这些钱进入佰硕公司,应该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于每一项的明细有一个具体的鉴定和划分。但证据材料并没有相关鉴定信息。

我们提交的证据表明,佰硕公司其中的一个矿产就估值百亿,以此表明:佰硕公司是有实体经济支撑的企业。

佰硕公司董事⻓姚力,希望通过矿业,让更多人摆脱贫困,实现富裕。在开庭过程中,很多投资人也表明了他们热爱这个企业,并愿意与姚力董事⻓共同实现伟大梦想的夙愿。

拥有多个矿业的佰硕公司,客观上也表明:这个企业不是为了骗取钱财而虚构高额回报。佰硕集团的财产有必要查清楚。如果一个企业本身资产超过百亿,它为何要骗取一两个亿投资人的钱财?这样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2、传销需要有相关层级,但本案对于层级认定并不清晰

在本案审理中,辩护律师通过询问一审被告得知,几乎所有被告对于层级并不清晰,多数所谓层级都是被侦查人员诱导而供述,虽然介绍新人投资会有一些回报,但很少的费用只应该认定为介绍费,任何行业都存在居间费用,而佰硕明显不是通过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经营模式。案卷中也没有清晰的层级返利标准和层级示意图。最基本的证据缺失,导致本案根本不能定性为传销。

3、已经行政处罚,就不应该继续刑事判断

2019年,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佰硕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进行过一次处罚,并且没收800多万,罚款100多万。且不说当时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既然已经进 行了法律评价,没有新的事实发生,就不应该第二次进行评价。

一事不再罚是大家都认可的法理。处罚后,佰硕公司也没有进行任何所谓的传销行为。当然就不应该继续刑事处罚。该原则也体现了司法的慎重和维系安全的价值。法律的重复评价,会导致市场主体处于不安全状态,对于市场经济的破坏性会更大。

4、佰硕公司参与传销本身事实不清

2019年,佰硕公司被行政处罚后,就不再以佰硕公司开展任何公诉机关指控的 经营行为。出庭检察员以及一审公诉人的举证中,我们也没有看到佰硕公司在2019年之后参与所谓传销的任何证据。所有证据都指向中富荣汇公司承接了原来佰硕公司的经营模式。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证据表明中富荣汇公司是佰硕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如果需要处罚,也应该处罚中富荣汇公司,而不是佰硕公司。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1、这里需要注意:传销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名。但是,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佰硕公司推销了什么商品或提供了哪些服务?

涉案的人员始终强调自己是投资人,投资的项目主要是佰硕公司的矿山。或许这种多人的投资不符合其它法律规范,但至少不能说这种形式是传销。

佰硕公司也确实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因多人的投资本来可以走出困境,但是,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不仅导致企业停滞,所有的矿山停工,更导致投资人的投资被没收。因为公安机关的介入,破坏了经济的自由运转,导致更多的家庭受到伤害,这样的打击毫无意义,只能带来公众对于公权力更大的愤怒。

2、该罪构成要件要求: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但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佰硕公司做了虚假宣传,更没 有骗取财物的证据。佰硕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佰硕公司是拥有多个矿 山,有实体经济的企业,它与法律规定的“拉人头”“骗取入⻔费”的传销模式完 全不同。个别公司高管承认:他们对佰硕公司有很美好的愿景。但愿景明显不 属于虚假宣传。

3、佰硕公司承诺的返利模式确实比较高,但全部兑现。

根据庭审我们知道,佰硕公司向投资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确实高于一般的投资,但是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前,全部兑现,并没有拖欠或逃逸。矿山投资本来就是暴利行业,高于日常的收益率是正常且合理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把家里有矿当做有钱人的标志。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把高于一般收益的企业,认为是非法和骗取钱财。并且,佰硕公司全部兑现了承诺,这也更加表明佰硕公司有能力兑现与投资人约定的返利模式,不存在骗取钱财。

4、鉴定材料违法

本案中,核心定罪依据是两份鉴定材料。这两份鉴定材料从鉴定主体到鉴定程序均有诸多违法。其他多位律师已经详细阐述,我不再赘述。

最后,佰硕公司是以经营矿山为主体的一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董事⻓姚力有情怀,也有能力。

在开庭过程中,多位公司高管表示希望尽早得到自由,可以尽快恢复生产,降低企业损失。

司法应该以更加宽容和谨慎的态度介入⺠间的经济活动。这既符合我们改革开放的态度,也符合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希望二审尽快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让企业恢复生产,让投资人拿回本金甚至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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